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人資部門說因111年度未做滿到111/12/31」,推估您的公司在特休計算上應是採行曆年制。
若您的公司在每年的1月1日給假,則自111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11日的特別休假(請注意,此11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7.5日,及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3.5日),但因為您於111年4月8日離職,故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3.5日,您無法取得,故實際上在111年1月1日起,您只取得其中的7.5日特休。
提醒您,因為曆年制往往須將特休天數切成兩段,故公司若遇到員工離職時,多半會將特休回到週年制進行檢視並結算,也就是公司會以您的到職日開始計算特休,以利特休結清。
倘若回到週年制之特休計算,您於111年4月8日離職,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您取得之特休為10日(請休期間為110年10月1日至您離職日止)。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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