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您提供的資訊,應該是針對菸酒管理法的問題。
菸酒管理法現階段主要針對菸酒製造業者、菸酒進口業者有許可執照的規範,而若是單純經營酒吧(非陪侍性質)或是餐酒館,依照現行規定,除了酒精販賣業者(未變性酒精,像是醫療酒精)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是不用取得執照或登記的。
因此,您所說的酒吧(非陪侍性質)、餐酒館的酒牌,正式來說應是指菸酒管理法的許可執照,在現行法規下是不用申請的,不過仍然建議成立前,與專業律師重複檢視營運組織是否符合現行規範,以避免未來有不必要的風險。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菸酒管理法規,回答如下:
菸酒管理法第5條:「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菸酒管理法施行後,菸酒批發與零售已經回歸一般公司(商業)管理,不需要另外申請核發許可執照,但酒精販賣業者必須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
就您敘述欲開設酒吧或餐酒館的情形,若您僅欲販賣酒類飲料,則您屬於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原則上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僅需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及您的「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向您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及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即可。
若您欲自行製造或進口酒類,並在您的酒吧或餐酒館販賣,則您另需取得菸酒製造商或菸酒進口商之資格,也才會需要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或第16條第2項,申請製造或進口之執照(所謂「酒牌」)。
若您欲自行製造或進口酒類,需先注意的是,您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或曾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至第48條之罰則,方得申請上開執照。至於申請的方式,您需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線上申請,於取得執照後才能開始製造與進口。
最後,只要您開設酒吧或餐酒館,原則上均須經過上開登記或申請手續,與您店面的大小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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