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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任OO 發問於 2022-03-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當初跟員工口頭約定工作時間跟月休天數,(因只需顧店每天也2-3個客人)每個月依月薪計算,員工離職傳訊息請我補給加班費用,這我該怎麽處理?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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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故勞工應先說明究竟他有何加班事實,如果有的話,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加班之延長工資,並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因為該員工已離職而無法換發補休,故需補發延長工資。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111至114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現任委員
台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委員會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法律推廣委員會委員
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士林地院、高雄高等法院、台南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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