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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質疑慮是否提出檢測報告即可?


王OO 發問於 2022-03-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們是一家中小型有限公司,有從事網路販售已超過10年。日前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我們的鞋類商品,並自行拿到修鞋店進行加工,【鞋店師父告知為人造皮革】而非真皮因此提出申訴。

由於是在網購平台購入,消費者一開始是向平台客服提出申訴 (並無與我司直接聯繫或接洽)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客服申訴期間,平台有向我司詢問商品相關材質明細、並確認網頁上文案及材質說明皆正確無誤,我司另有提供由製作工廠(大陸)提供的皮革檢測報告(確認為真皮),後續是由平台客服與消費者接洽回覆。

事件過去約兩周,我司收到消費者到消保會申訴的申請書,消費者同時申訴網購平台及我司,主訴網購平台網頁內容及廣告不實、客服處理回覆消極以及我司詐騙!? 要求我司道歉並賠償商品10倍金額。

請問,此消費者購買的品項確實為真皮製作,而且之前的客服也並非我司直接處理,請問我司應該如何處理較為合適?是否提供工廠的皮革檢測報告(大陸)或在台灣安排送檢並提出證明即可? 謝謝您!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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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及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規定,可知企業經營者需要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時,對消費者損害負責任。
然個案依您所述,您係因工廠皮革檢測報告確認皮革為真皮,才進行商品銷售,因此您即不具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並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所以,無違反消保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事。
其餘申訴之事由,需再就個案相關事證綜合判斷,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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