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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退股撤資,與合約衝突


黃OO 發問於 2022-03-1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股東欲退股撤資
因當初剛創業無資金請律師寫合夥合約書,因此自行在網路搜尋合夥合約書公版,並自行更改,而在退股合約上寫,未滿一年撤資退股只能退總資金8成,不過現在公司現在虧損無資金可以收購退股,其餘股東也不願收購,且基本上公司無資金時是由我方去尋找資金填補空洞,
想詢問律師這部分,我們若上法院,是需要按那時合約時填寫的8成退股,還是依照虧損去計算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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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不能任由合夥當事人約定返還之金額。又隱名合夥人係為出名營業人而出資,出資後其權利即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並無所謂合夥財產。隱名合夥不過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契約關係,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無何權利義務(民法第700條、701條、704條),故隱名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得任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無約定,則適用民法第709條之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是隱名合夥,才需要依照合夥契約之約定,如果是出名合夥,也就是合夥人有在合夥事業登記出資額之情況,必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結算,不能依照契約約定,所以是依照虧損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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