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之前的老闆。有一場裝潢的修改場地。叫我去改。材料叫我直接去材料商那邊報公司的名字的然後簽單。 現在我跟之前的老闆有紛爭。他就不承認有叫我去修改那場。說我私下偷報公司的名字簽單 偷材料。然後還在臉書上 上傳我私下偷簽 騙材料。 請問一下子。 我怎麼辦
A: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精神慰撫金)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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