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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欠國稅應負責任人歸屬?


張OO 發問於 2022-03-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經國稅局核定補徵96-99年度營所稅,詢問96-99年登記負責人與104年登記負責人不同人就法律層面責任歸屬會限制出境人是原負責人還是現負責人?原負責人非現公司登記董事

企業稅務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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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簡要分析您的問題如下:

一、限制出境的負責人認定
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是以現任負責人認定,因此若國稅局認定有限制出境必要,所限制出境者會是現任負責人。

二、限制出境欠稅門檻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已確定應納稅捐」的款項超過200萬元,便有可能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但如果欠稅達300萬,即便對於課稅或補稅金額不服,正在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的程序中,仍有可能限制負責人出境。

三、除了前述的欠稅金額門檻以外,尚有「限制處分」及「限制出境必要性審查」條件
首先,依據財政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2條規定,國稅局需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禁止公司處分財產或聲請法院假扣押,若國稅局尚未為前述的財產處分限制或是假扣押,則不得函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
其次,財政部還需要審核「是否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在審查必要性時,財政部是採分級規定:
1. 已確定欠稅在200萬以上未達600萬元,有規避執行之虞者,限制負責人出境;
2. 已確定欠稅在6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者,若屬非正常營業之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的情況,即限制負責人出境;
3. 已確定欠稅2000萬元以上者,原則上就會限制負責人出境。

綜上,建議貴公司還是依法繳納稅捐,尋求合法節稅管道以節約成本,如有稅務規劃或是行政救濟需求也可以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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