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司21年,今年51歲
公司係為一家業績不錯的鋼鐵公司
因經理私人因素
無預警亦無任何理由即命令本人於95年5月8日即隔天不用上班
雖然爭取32個基數資遣費,但公司僅資遣我一人
又於當年5月回應工會某一個人要求而著手研訂優惠退休專案
並於95年9月發布實施
若依該專案本人可領取69個基數及年終獎金
兩者相比較下竟相差高達350多萬元
請問:
1、公司如此對待我一人工是否違法?我還是公司相當於主管的職位!
2、公司經理在脅迫並欺騙本人以後其他人退休所領比本人更少,逼退本人是否可以詐欺脅迫離職理由提出告訴呢?
3、年度內既有優惠方案提出,即不應有差別待遇,請問可否以嚴重損害本人權益,請求公司追溯並補足差額及計算至95年5月8日之年終獎金?
以上問題請予以解答,不勝感激!
A:
1、除非台端之勞動契約為定期契約,或有勞基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無預告終止契約屬不合法。
2、其餘問題因涉及台端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內容、資遣費之計算基數與優惠方案之條件規定,故上開疑問,恕難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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