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未上市的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死亡. 是否可以股東自主召開股東會,以多數決推一人為代理董事行使職權 ?
A: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如欲將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變更為遺產戶並推選管理人者,其申辦變更登記,得由被推為管理人(繼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請並得被推選為董事。惟於辦妥繼承登記分割遺產後,倘該董事未分得出資額者,即與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董事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規定有違,該董事應即解任,並應即辦理變更登記,倘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經濟部100年4月22日經商字第10002408510號函)
另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故有關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不論以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繼承證明文件之日為起算日皆無不可,惟主管機關應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文件為申請期限之起算日。(經濟部107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067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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