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有關商品買賣的問題。
我是賣家. 賣的商品是 二手 買賣的.
一開始我寄出商品前,消費者有說要看實品圖,我也有拍照給消費者看過,寄出商品前,商品都是完整的沒有損壞!
(等於我有拍照存證,相簿中的照片也有日期證明)
當貨到了.消費者取貨之後,消費者拍照跟我說商品是壞掉的,但他並沒有做開箱錄影存證!只跟我說他有證人有看到商品開箱後東西是壞掉的而已!
(我有用袋子跟紙箱????包裝好商品後才寄出)
我跟消費者是說為了維護賣家與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在做開箱時本就應該做開箱錄影存證的動作!
商品即有可能是因為寄送過程中造成碰撞或是搬運人員的關係才會受到撞擊而壞掉!
消費者說:但我收到的商品是壞掉的,雖然我沒錄影存證,而且我也有證人在場有看到打開就是壞掉的! 你這樣子我可以告你詐欺!
身為賣家的我,想了解的是說:
在消費者開箱時並未做錄影存證的動作,只是拍了一張開箱後東西壞掉的照片給我而已,然後問我要怎麼處理?.
我商品寄出也有包裝好,並拍照寄出前商品完整度的照片!
這樣子如果他要求退費的話,應該要怎麼做呢?5:5分還是3:7分嗎?
如果我不退費給他的話他告我詐欺的話, 告的成嗎?
(當初運費時總共120元,我只讓他付了30元,我幫他吸收了90元)
A:
您好,除非雙方於買賣契約中事先言明,買賣雙方須以裝箱、開箱之錄影或拍照存證作為舉證內容,否則買方仍無義務提出開箱錄影證明商品狀況。
依您所述,買方主張收到貨後,商品有損害,您認為買方沒有錄影存證故不可採信,但相對的您也沒有裝箱錄影,也就是不能排除您拍完照後,商品發生損害,您仍然裝箱寄出之情形。因此,本件商品於何時受損情況不明,有可能是運送途中受損,當然也有可能是買方收到不慎發生人為損壞。
您主張說:「商品即有可能是因為寄送過程中造成碰撞或是搬運人員的關係才會受到撞擊而壞掉!」因為運送人員算是您的履行輔助人或使用人,若是在運送途中所發生之損害,因爲買方仍尚未收到商品,損害之危險仍由賣方負擔(民法第354條、第373條參照),仍然不可歸責於買方,也就是說買方仍有權要求您退款。
另外,若您是以網路銷售商品,可能也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買方也無須負擔運費。至於您主張商品可能是買方所損害,當然得為拒絕退款之抗辯理由,因無法判斷事實為何,謹先回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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