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公司有人尚未在公司打卡上班,人長期在國外,但每月有支付薪資,有扣繳申報,這可以算屬逃漏稅的一種嗎?
A:
實務上稅捐機關大部分都是經由檢舉,查獲企業利用虛報薪資逃漏稅捐,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然而除了提出原始憑證,尚應有僱傭的事實,否則除了應補徵稅額並處罰鍰外,亦可能認定為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捐罪,以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憑證罪或刑法偽造文書等罪。
稽徵實務上要透過專案查核查緝虛列薪資,有相當困難,不只範圍過大且稽徵成本也過高。因而最後還是得仰賴當事人提出檢舉。目前各國稅局網站有提供「虛報薪資檢舉書」下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是支領現金,則須出具妥善保存的薪資袋或現金簽收條,若是透過匯款,則可準備存摺作為證明。備齊所需資料後,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檢舉,而稅捐機關如認有涉嫌犯罪,也會向偵查機關如地檢署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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