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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意見分歧,想解散


林OO 發問於 2022-03-02 | 宜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是餐廳業者也是負責人,目前因與股東理念意見有分歧,想提出拆夥提議,但以股份來說,我並不是最大股份持有者,而管理經營都是由我來負責(當初頂讓的文件也都由我出面簽約),包含營業登記,~我想請問這樣拆夥,該怎麼做才不會讓自己權益受損(目前還在營業中,生意也是穩定中),謝謝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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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你所述,你們的餐廳事業似乎是合夥組織而不是公司組織,如果合夥人間意見分歧以致經營決策上有困難,則可考慮退夥或解散。除你們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可參照民法相關規定。
如有合夥人退夥並結算,依據民法第 686 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一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二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三項)。復依民法第 689 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第一項)。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第二項)。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第三項)。第 690 條則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至於解散,依民法第 692 條,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另請注意依民法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復依民法第 694 條,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第一項)。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第二項)。至清算之決議、方法、出資及賸餘之返還等,亦請注意民法第695條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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