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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拾得金錢可要求報酬嗎


周OO 發問於 2022-03-02 | 臺北 | 其他

Q: 辦公室內經常有同仁遺失金錢或有價物品, 拾獲同仁會交給行政管理處做內部統一公告招領。對於易於識別的個人物品, 失主回來領取的機會高, 但對於無具名的金錢或禮券方面, 常有招領後無人來領取狀況, 而有拾得人向公司管理處要求依法領取報酬。請問:
1.管理處對內進行招領公告,需否再向警察機關報案?
2.公司內非大眾公開場所,遺失的金錢經招領一定期間而未能被領取, 拾得人可向管理處要求報酬嗎?如可, 比例與手段方式建議如何?
3.若管理處不給予報酬,應怎麼處理未被領取的遺失金錢?可否以公司名義捐獻公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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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以下僅就您所詢問問題簡述回覆:
第1題及第3題:依民法第804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如果有相當期間認領招領不到有受領權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所以沒有管理處不給報酬之情事(何況給報酬者,應為遺失物有受領權人)。
第2題:相關方法處理,請參照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及第80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您應該依照該規定項有受領權人請求給付報酬,並非管理處,此外如拾得物價值為500元以下,請依民法第807條之1規定處理。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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