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因私人問題把勞健保挪至某職業工會
今因為我要申請學校,需提出在職證明
當我請我的公司開立在職證明時
公司卻以「避免觸犯偽造文書罪」為由拒絕開立
請問公司如此的說法成立嗎?
若是真的,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用其他證明替代在職證明呢?
(我已經在現任公司服務滿二年了)
謝謝您的指點
A: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台端確切曾服務過該公司,該公司開立在職證明並不會有觸犯偽造文書的問題。即便投保單位與實際有所不同,亦無前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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