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週轉不????,即將面臨倒閉,我們有一筆海外應收帳款,一直無法結清,但是這家海外公司的負責人是我的股東,因為我公司有跟銀行融資,銀行因這種原因可以對我們提告嗎??會成立嗎?
A:
民法第474條規定:「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②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貴公司)為法人,以 貴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即消費借貸), 貴公司依據貸款契約負有還款責任。如果還款期間屆至, 貴公司不還款,銀行自得起訴請求 貴公司還款,如契約有連帶保證人,銀行亦得對連帶保證人追償。
至於其他公司積欠 貴公司貨款部分, 貴公司自得依據與其他公司之契約請求其他公司給付,如貨款已到期仍不給付, 貴公司自得起訴請求該公司付款。
惟無論 貴公司是否能收回應收帳款, 貴公司仍須依據與銀行間消費借貸契約還款或支付本息。
以上,敬供卓參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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