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您的問題,主要可能的法律風險,是會被認定屬於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原則上要構成賭博罪,客觀上必須符合:有賭博行為與賭博的財物。在賭博行為需要具有射倖性,也就是具有偶然、不確定等因素,另外,賭博的財物則是需要符合金錢、或其他經濟價值的特性。而且賭博的場所不以現實生活場所為限,透過網際網路也會符合本罪。
因此,從您提供的資訊判斷,若架設遊戲網站後,在遊戲過程有具射倖性的行為,且遊戲後可以取得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就有可能符合賭博罪,建議在遊戲體驗的環節與兌換獎項部分再行思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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