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是否有解約的權限,及押金於解約時是否可以退還之情事,請您先行審閱雙方所簽署的契約,視雙方就此種情形是否有約定,原則上法律效果依契約約定,然如該加盟商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有顯失公平部分,您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然而,如雙方於加盟契約中,對於解約及押金部份的法律效果未為約定,在雙方就該公司的物流設備已約定為加盟時加盟商必提供的必備要件時,如加盟商未提供該物流設備,您可依法向其主張契約解除;關於押金的部分,就需要視雙方原對於該押金的定義是什麼認定,如果雙方認為該押金為履約的擔保,解約的原因是可歸責於加盟商時,即可向其主張返還;若該押金為契約成立的預付,您於解除契約時,即可主張要求回復原狀的返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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