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高速公路自撞公司說司機自己承擔要我一個人賠償之後有被告損害賠償....我想知道不理他我會怎麼判刑
A:
你好:
1.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同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2.所謂「一造辯論判決」是指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之判決。如你所述,如果你都不到庭,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雖然你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法院還是會依照現有的事證為判決,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你不利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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