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首先,不論您的公司股票屬上市、上櫃、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您在2年前以每股8元之員工認股價格,如有股票溢價差額,假設時價為每股20元,則每股溢價差額14元(20元-8元=14元),乘以認股數(假設認股數為10,000股),則「所得」為140,000元(14元×10,000股=140,000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此與公司上櫃與否並沒有關係。如有該項所得,應於該年度申報該項所得。且公司於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內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計算該溢價差額之「時點」,如員工係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則依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又如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則依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所得。又,假設公司對於員工認股權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在此先假設員工認股在2年內不能轉讓),則從公司交付股票日起算該2年不能轉讓期間,並於該2年不能轉讓期間屆滿之翌日,為「可處分標的股票之日」,並依該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計算所得及課徵所得稅。
【相關釋函規定】:
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函釋):「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依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二)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三)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四)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可處分日」,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所稱標的股票之「時價」,依前點規定認定之。三、前開本部93年4月30日令第二點及本部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有關國內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課稅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四、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時價之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依本令規定辦理。」
林富豪律師
電話:(04)2201-1780
電子郵件:volvo9801@gmail.com
地址:403018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號6樓之1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