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因此就表決權而言,並非如您說的,只能以出資額來做劃分,而是可以在章程中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依您說述,丙為負責人及公司管理人,丁為協助管理人,則可以考慮由丙擔任董事兼經理人,丁則兼任員工。
另依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35條,有限公司股利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各股東之出資額的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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