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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購退款方式與公告不符

網購退款方式與公告不符


林OO 發問於 2022-02-2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賣家官網公告,說明退款方式欲為「現金」時,請來信辦理退貨,並「註明:現金」,後由賣方與買方聯繫相關事宜。
但賣方卻回覆,退回商品一律轉為「購物金」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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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網路購物屬通訊交易之一種,基此,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原則上消費者得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又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於買賣契約之情形,即買方須返還商品,而賣方原則上須依買方當初給付之方式返還價金,例外得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返還方式,亦即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賣方以返還購物金的方式履行義務。

如賣方仍拒絕返還現金,而欲以購物金方式退款,將可能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違反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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