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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結算


JOOOOO 發問於 2022-02-22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依民法689條退夥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但如果當初合夥契約已載明退夥時依出資額退夥,那當合夥人死亡退夥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依民法689條結算嗎?

股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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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不能任由合夥當事人約定返還之金額。又隱名合夥人係為出名營業人而出資,出資後其權利即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並無所謂合夥財產。隱名合夥不過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契約關係,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無何權利義務(民法第700條、701條、704條),故隱名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得任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無約定,則適用民法第709條之規定。準此,如果除非被繼承人是隱名合夥,才能依照合夥契約之約定,如果是出名合夥,也就是合夥人有在合夥事業登記出資額之情況,必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結算,不能依照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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