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 兄弟之間 合夥 但想法不一 有些爭執
長期累積久了 演變出很多問題所在 我們這方想拆夥 但對方一直不想拆夥 想盡各種辦法不拆夥 我們該如何是好?謝謝????
A:
民法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您好,就上述可先確認當初合夥契約有無約定期間,否則可透過上述規定,經出資人表示退出後,計算合夥財產虧損盈餘等等內容後,依比例請求返還,可考慮先透過與合夥人協商處理,爭取雙贏,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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