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載明: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若我於91年4月20日入職
請問依此是否特休為10日?
亦或有其它規範可照比率換算特休天數呢?
謝謝您的解答
A:
台端見解誠屬的論,惟適用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注意下列三項要件:
一、 台端之行業必須符合勞基法第三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二、 必須為「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三、 必須是這些年都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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