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公司有滿一年以上尚有特休假,因上班途中機車壞了於是與主管請假,也有職務代理人處理工作事務,隔天回去上班欲想以請特休假請假,公司說因有規定特休須於提前一週請假。只能以事假請假。
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法條已明訂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是由勞工享有,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勞工若沒有權利濫用之情,原則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特休排定權。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可供參考:「資方遇有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而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至於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利益,與資方或第三方之利益間,如何衡量,則應斟酌勞工個人身心狀況、特別休假日期之可替代性、休假與否所生損益等,及資方於特別休假缺少該等人力對其營運將生何等損害、是否重大、損害會否溢向第三人或其他如環境等等,視個案情形,審時度勢,盱衡判斷之。」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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