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融資公司可能會直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若您當初有簽本票,可能也會持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前開二者確定後,都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您的薪資債權。但薪資債權的執行範圍,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要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若有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可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