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之前是從事電話行銷公司
在公司無預警的情況下被裁員
9-10月份獎金也被凍結
原先是因為業績要做比前個月高1.2倍否則即凍結獎金、遲一個月發放
但被裁員公司說有退貨之問題所以獎金無法發放
要看退貨及未出貨之客戶金額
請問我這樣可以領的到錢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被雇主解雇之問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所以依照該條第5款的規定,您的雇主以您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非無法律依據,惟就您是否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包括工作態度及工作能力),仍應以客觀之事實為據,而非出於雇主恣意認定。您的雇主告知解雇事由是業績太差,雇主即應證明其如何認定您的業績差,例如是否遠低於平均業績等。
又縱使您的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其亦不得為無預警之解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以您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另外就您所問獎金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以您10至11月的獎金及業績獎金亦為工資之一部,雇主自不得扣留不發。至於關於離職證明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雇主亦不得拒絕發給離職證明。
最後關於申訴管道的問題,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回答係以您與雇主間存有雇傭關係為前提。倘為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則無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A:
台端之績效獎金如係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採相同看法。
績效獎金既係工資之一部分,若台端工作達成預定目標,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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