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依照民法之規定,互易準用買賣規定。互易契約已成立,除非有瑕疵且達需解除契約之情形,進而解除契約。於此等狀況始有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相互返還〕之情形。
另依照您提供之狀況,並不該當刑法339條詐欺之要件,此部分若對方虛構事實提出告訴,對方反而涉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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