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與A、B朋友合夥成立有限公司,資本額比例為1:1:1,並皆負責公司相關業務,營運約1年後,因B朋友個人因素,欲退出執行業務部分,轉為出資者,因此想詢問以下問題:
1.若B欲退為出資者,是否應主動向公司提出相關申請,並簽署相關文件?
2.當B為出資者時,所應得的分紅比例是否為當初出資的比例(1:1:1)?
3.若B欲將股份轉賣於其他兩位股東,是否為當初出資的金額?
4.若B欲退出公司,公司需退給B的金額應如何計算?
A:
據公司法第98條,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因此你的意思應該是公司有三名股東,每人出資額均相等。
依據公司法108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因此非董事的股東依據同法第109條應該只能行使監察權。
再據同法110條,有限公司的股利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資額比例為準。
至於將出資額出賣他人,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即原則上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至於出賣價金,未必為原始出資額。
有限公司並無如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退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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