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聘請清潔工作人員但無簽定合約
因清潔人員工作已造成公司困擾
於是主管請求離開
但清潔人員認定她為公司員工
且每月是用臨時工資支付費時,要求視同資遣費
請問此要求是否合理?
對企業保障如何!!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據來函問題簡答如下
公司聘用清潔人員雖無簽訂合約,惟勞動契約非屬要式法律行為,公司既已受領該員之勞務給付並已支付工資,勞動契約既屬合意成立。
此故若公司欲辭退該名清潔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依法於其間其先行預告,並同時需依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按比例發給該員資遣費。
是否給付資遣費,需視公司與該名清潔工是定期的勞動契約、不定期的勞動契約…及依何項原因資遣員工,才能判斷公司是否可給付資遣費。
一般來說,定期的勞動契約,在約定期滿後離職,是無須給付資遣費的。而倘若公司已替該名清潔工加入勞、健保,則容易被認定為不定期的勞務關係,在符合非屬勞基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下,僱主即需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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