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民國98年簽的支票跳票 甲公司已經倒閉 有辦法向此人索取賠償嗎 簽下支票的人換到家裡的乙公司工作中 可以向此人請求工作的薪資部分每月償還賠償嗎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法律規定:
票據法第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二、首先您需確認,發票人為何人?若為甲公司,除非『簽下支票的人』有背書或共同發票,否則無法對『簽下支票的人』主張票據權利。另依照您的發問,此為98年所簽發之票據,此部分您需要留票據時效之問題。
三、若對於『簽下支票的人』之債權以獲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向『簽下支票的人』強制執行〔除了『簽下支票的人』名下動產、不動產外,亦可以強制執行其薪資〕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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