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票上市公司每年都會舉辦一次全省行銷大會活動,其中會請部門員工做表演,為了表演,需要空出三天的時間做練習,每次都是公司最菜的新近人員參加,如果後面沒有新人,就倒霉每年都要表演,請問我可以不要做和工作內容無關的表演活動嗎?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二、若表演活動非僱傭契約中之約定範圍,員工即無履行之義務。不過此為依照法令之面向回覆,實務上仍建議您妥善與公司溝通,以達勞資和諧。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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