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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房仲責任歸屬與告知義務


游OO 發問於 2022-02-10 | 桃園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買方為首次購屋。
目前買房已簽約,且支付一半頭期款,尚餘另一半頭期款(含仲介費/ 代書費/ 雜費)還未支付,在處理相應的貸款與款項事宜時,發現仲介在購屋前未提供充分評估與資訊批露,
針對仲介未盡職責與告知義務,使買方現行有莫大的還款壓力,仲介也無法提供實質處理辦法,目前可能有毀約一途。
目的希望透過申訴流程,就仲介未善盡之責,將仲介費免除或減免
買方提出以下四點:

1. 工業宅問題,買房前仲介確定可貸滿房屋總價八成,但實際不然,工業宅申貸將受限於銀行及貸款成數
2. 貸款成數不甚理想,目前因金管嚴查,信貸將受聯徵影響,有從嚴判定問題
3. 銀行提出因現行房市過於熱絡,寬限期受限
4. 因房市現況及工業宅貸款風險,在簽訂合約當中並未備註"未達貸款成數需求,合約即無法成立"(因買方為首購,對買賣房屋訂立契約不甚瞭解),房仲未建議訂立但書來作為轉圜

針對以上四點,買方認為仲介人員未善盡房仲之義務,希望能透過消保進行協調,此舉是否可行呢?

謝謝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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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就上述若您無法證明"買房前仲介確定可貸滿房屋總價八成",為購買房屋成立條件,恐怕後續即便透過消保會協商也難以取得優勢,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透過協商解除買賣房屋契約多起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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