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今年六月因病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6個月(檢附醫生證明)至11月30日
於期限前向公司申請復職
但公司卻遲不回覆
同時我發現在我留職停薪的期間,公司竟以離職為由將我的勞保轉出
於是我於12/5與公司協商
公司表示因營運不佳,希望我不要復職,也表示無法資遣
希望我自行另謀高就
因此我隨即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而後公司回覆我表示台北已無職缺
要將我調職至桃園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
謝謝您的回覆!
A:
於台端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公司以離職為由轉出勞保,已構成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勞工權益之虞者。」之事由,台端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勞資間之勞動契約因而終止。
此時台端可主張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關於資遣費計算方式之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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