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現在在一家餐飲企業工作,今天提離職但老闆說要前一個月提出才能立馬走人否則就要請我支付營業賠償,我對突然離職的營業賠償部分不是很了解,在麻煩幫我解釋一下這部分謝謝
A:
蔣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雇主要求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否則要求員工支付營業賠償等問題,謹回覆意見如後供您參考:
一、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又,依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二、易言之,設若勞動契約係屬不定期契約,員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視其任職期間之長短,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期間提前預告雇主;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此由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示可資參酌。
三、準此,設若員工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可參)
以上說明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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