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您好,本件應先釐清有無聲請假扣押理由,若對方有脫產或是逃亡之虞,可以考慮先聲請扣押,以免日後求償不易,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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