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長照機構,日前機構有發文變更機構負責人,但尚未核定,但我們老闆,表示可以先讓未來機構負責人,來機構單獨上班,職向其表示,這樣不符合規定,請問,尚未有正式核定公文以前,可來機構獨立上班嗎?
A:
長照機構變更負責人,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在未變更登記完成以前,如果機構聘請其先擔任其他工作,而非以負責人身份處理事務,應不違反上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法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
長照機構由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檢附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取得前項同意後,始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經取得負責人變更核准文件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核准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長照機構由個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新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