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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家免開會被要求開發票嗎?


林OO 發問於 2022-01-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問原先有兩家早餐店都已營登,皆是免開發票,但兩家店負責人是兄妹,如今妹妹不想做,想更換給哥哥,這樣哥哥會有連鎖的疑慮而被要求加開發票嗎?目前兩家店是不同區但同性質,是法規認定特殊行業。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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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國稅局要求店家開發票,主要是為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營業稅性質上是一種間接消費稅,稅捐客體為銷售勞務或貨物及進口貨物之行為。
二、原則上,依財政部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點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亦即,早餐店、飲食業等,在符合上開規定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實際營業規模,並具開具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三、又因,早餐店、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而依101年11月28日財政部發布之「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三點:「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及第四點:「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則早餐店符合上開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並有「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註一),則稅捐稽徵機關則仍可根據實際營業規模及能力,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四、以上回覆內容供參考,如有相關問題亦可與本所聯繫,謝謝您。

註一: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一點規定:「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林富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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