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衛福部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公告之「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條,業者所收取之訂金不得超過契約總價的20%。又應記載事項第十條中有就解約返還定金的數額規定最低標準,基本上消費者越早通知解約就能要求業者退還較多定金,您得依照通知業者的時間去對照應記載事項中第十條,即能知道業者最少應該退還多少定金,例如在約定餐會日前180日以上通知時,可請求返還已付定金90%;但業者保留的10%定金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部分仍應返還消費者。
若業者所退還之定金金額較上述應記載事項中規定之金額少,建議持上開規定要求業者補退至最低應退金額,若業者拒絕,即得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洽詢協助,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業者並可能經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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