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先前公司有開票給A廠商
然後因當初 存款不足
而被退票
然而現在有能力清償後
卻找不到A廠商
可將退票取回
是否有什麼方式來
1.取回票據
2.找到當事人進行清償
3.倘若找不到當事人,該如何處理這張退票呢?
以上
A:
您好: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可知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票據請求權時效為1年,而支票時效之起算日,以發票日起算。因此,若該票款自發票日迄今已逾一年,而A廠商未為任何請求,例如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則您可選擇起訴請求確認該支票債權不存在。若未逾一年,A廠商未為任何請求,例如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您亦可被動等待,等待A廠商來主張權利時,再做清償。若您擔心利息問題,亦可寄發存證信函通知A廠商要清償票款,請A廠商於一定期日內前來受領,若A廠商受領遲延,可向法院為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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