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日盛銀工作3年2個月
現在因大環境不佳,95年7至12月未達業績標準
請問我若遭公司解僱會有資遣費可領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函所示,台端之職業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若以未達業績為由遭公司解雇,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主張3又2/12個月之資遣費,並得主張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30日預告期間。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台端尚可請求給付該3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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