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建議您可以提前打電話請書記官通知對造寄發上訴理由狀,或是當庭表示對造未寄發上訴理由狀。
此外,因法院開庭審理需由二審法院了解您的答辯內容,以利其為案件勝敗之判斷,所以您仍必須準備答辯狀,此與對造是否寄發上訴理由狀給您是二回事。
另外,如果二審判決法院在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有誤時,可以上訴第三審。此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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