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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跟恐嚇


林OO 發問於 2022-01-18 | 桃園 | 其他

Q: 律師您好:我家包含地下室有五層樓的別墅社區,我前夫未經過我同意,進入我家社區將我之前留在他家的物品丟在我家地下室,盒內還裝了他爸2年前的朴文,前夫從來沒來探視過小孩,他這樣的行為已經造成我與小孩身心恐懼害怕,請問這構成私闖民宅跟恐嚇?請問我可以去報案嗎?謝謝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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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只要無故且未經允許侵入私宅者,連同進入私人的公共設施等範圍在內,都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依您所述,您前夫未經同意即進入您居住之社區及您家中的地下室,您前夫之行為符合侵入住宅罪之客觀要件,至於是否係無故,有待釐清,但這部分您還是可以去報案。
至於,您前夫所丟之物品盒中裝有他爸的訃聞之行為,若無輔以其他言語或是物品,單純就您前夫父親之訃聞難認定您前夫對您與小孩有惡害之告知,而無從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若您前夫有騷擾或是恐嚇等行為,造成您與小孩身心恐懼害怕,您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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