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您好,就上述對方行為可能有涉犯"姓名表示權"等等問題,有無民刑事法律途徑救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舉凡訴訟時程以及費用等等問題),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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