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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商行等產權與帳務諮詢


韓OO 發問於 2022-01-13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1)若如企業社類型之小規模行號,若不具法人資格是否等同自然人的身分;可辦理動產與不動產的過戶嗎?

(2)行號在跨縣市的商業行為帳務如何歸類?例如行號在北部經發局登記,南部進貨,售出於中部,開立/收受發票與進銷貨報稅等事項比照有限公司型態辦理嗎?

(3)若行號跨縣市欲購買或售出動產與不動產是否依據自然人的身份模式進行過戶等相關事宜?(因行號僅在登記縣市不得同名,不知跨縣市若有同名行號者如何區分)

企業稅務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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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3:依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為獨資型態者,應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合夥組織者,應以其合夥人名義;組織型態不明者,得檢具一人以上保證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之保證書,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登記之權利主體。
2: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又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該法第82條一項參照),但請注意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取得及保存憑證,否則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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