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A公司標案子,若B公司承接A公司的工程案,工程驗收完畢後,經過了一段時間業主突然提起告訴,而這時B公司已經歇業了,那這樣A公司還有辦法對B公司起訴嗎?而B公司還需要面臨法律程序嗎?
A:
您好,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題,A與B均為公司法人型態,A與B公司依公司法可辦理「停業」或「解散」。而「停業」公司法人格並未歸於消滅。且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公司法人也並未歸於消滅,仍需進一步辦理「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後,公司法人格的主體才會歸於消滅。
二、在「獨資」、「合夥」情形,「停業」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而「歇業」依商業登記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三、本題,假如B公司沒有打算繼續營業,雖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但還沒有完成清算程序,則B公司法人主體地位並未消滅,則在A公司對B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不論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形成訴訟),民事訴訟上自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可以應訴。縱然,實務上有辦理解散登記、但還未完成清算之公司,公司負責人縱然接到法院傳票通知,可能選擇不到庭、也不出具書狀、也不委任訴訟代理人,只有A公司到庭。然而,此仍不影響法院民訴訴訟之進行,A公司仍可依民事訴訟法385條規定,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亦即法院仍可就A公司對B公司之訴訟為裁判,且裁判效力仍及於B公司。
四、又如B公司不僅辦理解散登記,且「合法」完成清算程序,則B公司法人地位歸於消滅,則A公司即無法對B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五、以上初步回覆敬供參考,謝謝。
林富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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