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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06-01-07 | | 傳統製造業

Q: 1.在合約中我的身份證字號打錯,那我簽了這份合約是否具法律效益!
2.若我的合約是簽三年是否代表我三年內不能離職否則就算違約!

我在1月9號要簽約是否可以盡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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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吳先生您好:

1、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合約上有身分證字號打錯等顯然錯誤之情形,亦不影響合約之效力,簽約前仍應慎思,勿心存僥倖。
2、合約若約定三年不能離職,除有合約或法律所訂離職之正當理由外,離職即屬違約。
法律所訂離職之正當理由如勞基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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