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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設施經營者及雇主之定義差

設施經營者及雇主之定義差


陳OO 發問於 2022-01-09 | 臺北 | 水電燃氣業

Q: 本公司有董事長,而公司旗下又有各地方之設施場所,而各設施場所均設有場長,想請問是否「雇主」是指董事長還是指場長,還是兩種均算是雇主?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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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果您詢問的是有關勞工法規的問題,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依上述定義,貴公司係雇用勞工之事業主、貴公司董事長係貴公司經營之負責人,貴公司場長如係代表貴公司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都算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雇主。另外一提的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雇主比民法規定的僱用人範圍更廣,因此實際上應視您問題涉及的相關事務應適用的法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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