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2個問題想請教。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歷年制來計算,在裡面是正職人員、月薪制。
1.本人於102年4月10日到職,預計111年2月28日離職,請問我在111年2/28日離職前可以取得多少特休假呢
2.假設我在2/12日離職,那麼2月的過年期間薪水有算嗎?
A:
壹、問題1:
(一)、有關特別休假日數,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計算,而依題您於102年4月10日到職,假設於111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6年1月1日施行,故依您在職期期應分別適用新、舊法之規定。
(二)、在102年4月10日到職當時之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三)、亦即,自102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9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依題問情形,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則103年4月10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應有5日特別休假。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4年12月31日,應有7日特別休假。
自102年4月10日至105年4月9日,繼續工作滿3年,則105年1月1日至105年4月9日期間,應有2日特別休假;105年4月10日至105年12月31日,年資3年以上,則應有7.2日特別休假。
(四)、按,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6年1月1日施行勞基法(下稱106年1月1日施行勞基法)勞動基準法第38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於106年1月1日生效,則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應14日特別休假。
而自102年4月10日至107年4月9日,繼續工作滿5年,則107年1月1日至107年4月9日期間,應有3.8日特別休假;107年4月10日至107年12月31日,年資5年以上,則應有10.8日特別休假。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應有15日特別休假。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應有15日特別休假。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應有15日特別休假。
111年1月1日至111年2月28日期間,應有2.4日特別休假。
(六)、綜上,依您提問,自102年4月10日到職至111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契約,並採曆年制,共計有97.2日特別休假(計算式:5日(103年度)+7日(104度)+9.2日(105年度)+14日(106年度)+14.6日(107年度)+15日(108年度)+15日(109年度)+15日(110年度)+2.4日(111年度)=97.2日)。
貳、問題2:
一、「月薪制」即按月計酬,不論逢大月小月,皆按固定數額計給,且只要逢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毋庸工作,工資仍應照給。而於過年期間為「春節」屬國定假日。
二、是以,依您提問勞工採月薪制,故於春節期間工資仍應照給。
(以上回覆敬供參考。另因您的問題,牽步勞基法新、舊法規定、曆年制所涉相關年度特別休假之計算,以及需視勞資雙方實際之具體約定可能有所不同,故初步回覆如上。如有疏漏,亦請不吝賜教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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