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惡意不取貨不付款可能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而實務上,就該罪名之成立大多屬於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貨物後棄單不付款,使賣家損失大量運費的情況。前開條文也只處罰故意犯。因此,依您所述,如果您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也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您是惡意找賣方的麻煩,顯難認定您的行為有成立犯罪。
賣方只能依照民法上的規定來要求賠償運費損失,但若賣方是企業經營者,除該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適用性質特殊之商品外,否則賣家亦不得請求賠償運費損失。
但提告是人民的權利,無法防止賣家對您提告刑事,因此,若對方有提告,您會收到法院的通知,您再準備答辯即可。到時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法院不會用簡訊通知有訴訟,這點要提醒您特別注意。
另外,提醒您注意法院文件,待收到法院文件時,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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